一、國人出境2年以上(含持外國護照出境),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,由適格申請人(本人或戶長)辦理遷出登記。 二、戶籍已辦理遷出(國外)登記之國人,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,始得辦理遷入(恢復戶籍)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