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Enter到主內容區
:::
現在位置 首頁 > 公告訊息 > 戶政業務宣導
  • 友善列印
  • 回上一頁

國人出境2年以上(含持外國護照出境),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,由適格申請人(本人或戶長)辦理遷出登記。

一、國人出境2年以上(含持外國護照出境),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,由適格申請人(本人或戶長)辦理遷出登記。

二、戶籍已辦理遷出(國外)登記之國人,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,始得辦理遷入(恢復戶籍)登記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0-02-17
  • 發布日期: 2019-03-06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35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