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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協議書

申請人

1. 兩願離婚:

(1) 雙方當事人。

(2) 受委託人:有正當理由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。

2. 判決離婚確定、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: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(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)。

 

應備證明文件(須繳驗正本)

1. 離婚協議書(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,且證人須年滿20歲並確實知悉離婚當事人有離婚之真意)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。

2.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)、簽名(或印章)、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(相片規格)。

3.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(含委託書)須經海基會驗證,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。

4. 國外離婚者,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,協議離婚經加註「符合行為地法」之字樣,得單方申辦。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,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。如委託代辦時,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。

5. 有正當理由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,可委託辦理,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、簽名(或印章)。

 

申請期限

判決離婚:30日內。

 

注意事項

1. 未成年人離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

2. 兩願離婚,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,始生效力。

3.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(調解或和解)確定者,經催告仍不申請者,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,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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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0-11-11
  • 發布日期: 2017-12-04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18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