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虛報遷徙有罰則,小心觸法不自知!!
遷徙係事實行為,故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~~
違反規定處罰上身,不可不慎!!
戶籍法相關規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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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條第1項: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三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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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條第1項: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三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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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條: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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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6條: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
九千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