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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「人籍合一」--勿「租戶籍」

人籍合一之勿租戶籍
人籍合一之勿租戶籍

宣導「人籍合一」--勿「租戶籍」未實際居住

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同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9,000元以下罰鍰。」

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係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是以,戶籍遷徙登記係事實行為,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 若以網站刊登「租戶籍」方式設籍,但實際上無居住事實之情形,是違反戶籍法等相關規定,請勿觸法受罰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3-02-03
  • 發布日期: 2023-02-03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2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