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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第27條規定:「登記之申請,由申請人以書面、 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。…」
為簡政便民,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,自112年6月19日起開放
☛(一)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:以受監護人為申請人
☛(二)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:以受輔助人為申請人
上列戶籍登記項目,當事人在國內設有戶籍者,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,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。
請多加利用!
#法令宣導
#【不實戶籍遷徙登記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,請落實「人籍合一」規定。】
# 【線上申辦戶籍登記真便利,詳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
https://www.ris.gov.tw - 網路申辦服務 - 線上申辦戶籍登記,參閱各申辦案件規定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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