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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,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,以免觸法受罰。

人籍合一1
人籍合一1

請民眾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,並正確戶籍資料。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,以免觸法受罰。

相關法規:

(一)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。

(二)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。

(三)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。

(四)按戶籍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。

(五)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

  • 市府分類: 戶籍兵役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01-11
  • 發布日期: 2024-01-11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外埔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點閱次數: 46